NQI动态
binner
NQI动态

计量标准考核有关技术问题的探讨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30   发布时间:2025-04-25  
摘要: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计量标准的管理,规范了计量标准的建立、批准、使用、管理以及考核。文章结合相关计量从业者计量标准考评、技术审查的经验对计量标准考核中发现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

0 引言

计量标准处于国家量值传递(溯源)的中间环节,对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发挥着重要作用。计量标准考评是计量行政许可规范化、法治化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笔者结合在新疆地区计量技术机构调研、现场考评、技术审查的经验对计量标准考评中发现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进一步统一评审尺度,减少考评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计量标准考评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
1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JJF 1033—202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时长作了规定:“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但未对计量标准稳定性实验数据的时效性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实际考评中,某单位于2021年采购了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于2022年进行了半年4次的稳定性实验,2023年人员取得资质,2024年设备溯源后申请了建标考核。在审查技术资料时,发现该单位在技术报告中采用的稳定性数据是2022年1月至6月的数据,那么该计量标准在2022—2024年申请建标前的稳定性有无发生变化便不得而知。JJF 1033—2023对已建计量标准的要求是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稳定性实验。因此,笔者认为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实验数据在12个月内是较为合理的,超过一年的稳定性实验数据的置信度有待考量,且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实验最好是在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检定合格或校准后开始,以便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对于计量标准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最好对每种参数分别进行稳定性考核。
2 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建标单位在进行重复性试验时,最好选取典型测量点,后续每年重复性的测量点与新建时的测量点一致,以便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试验结果进行比较,判断重复性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时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则说明计量标准在相同条件下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发生变化,重复性结果作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分量,会导致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发生相应变化,因此需重新进行检定/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笔者在实际计量标准考评和技术审查中发现,建标单位开展重复性测量时没有选择典型的测量点,且求得的重复性并未应用于后续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侧面反映了计量标准负责人或实验人员未完全理解重复性试验的意义以及检定/校准结果不确定度评定的关系。对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当分别对每种参数进行重复性试验,用于进行不同参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3 检定/校准结果不确定度评定的问题
实际考评时,建标单位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应当给出典型值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列出各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求得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后,最终用扩展不确定度表达,其他测量点用表格的形式列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计量标准可以检定/校准多种参数时,应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考评员在审核技术报告时不能认为这部分的内容做了就满足要求,还应进一步审核做得对不对、全不全。笔者认为,测量不确定度参数或测量点未评全的应当补充完整。因此,作为计量标准考评员不仅要懂做实验,还要懂得其中的测量原理、测量模型、不确定度来源、灵敏系数、相关性系数、不确定度分量计算、合成不确定度计算、测量结果的正确表达等技术问题。
4 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
传递比较法具有溯源性,比对法不具有溯源性,因此应优先使用传递比较法进行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只有在不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的情况下允许采用比对法进行验证。实际考评中,有的单位在明显能采用传递比较法时采用了比对法进行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当整改。而且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的角度考虑,传递比较法也更为便捷、高效。例如,采用比对法应当是跟同级别的已建标的计量标准进行比对,比对家数不应少于3家,被测样品应当是同一样品。实际考评中发现参比单位未建标、所建计量标准不是同一等级的或测量的不是同一样品,这就不是比对了。例如,某单位在申请建标考核时,在技术报告中对检定/校准结果验证采用了比对法,实际被测样品并未送另外两家测量,不能提供样品流转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和原始记录,所采用的比对数据没有来源,无法提供比对的任何印证资料,那么比对的数据就没有来源,比对的结果需进一步考量。另外,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有多种测量方法,建标单位采用前应当对每种方法分别验证,只做其中一种方法的验证是不全面的。关于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是在新建时验证一次即可还是在后续复查时每次都应验证,在考核规范中没有细化规定,考评员对此也理解不一。有的考评员认为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实际上是综合人、机、料、法、环、测等多种因素的一个比对实验行为,因此认为在每个复查周期中应当至少验证一次,有的考评员认为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在初次建标时验证一次即可,如后续所开展项目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没有变化、技术报告没有更新,在计量标准复查时此部分内容应不再要求,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建议考核规范在此部分内容能细化规定。
5 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高配、多配的情况
计量检定规程对计量标准所开展项目应配备的相关计量器具在计量器具控制部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检定该项目应配备的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但对设备的数量没有具体规定。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少配和低配的情况明显是不满足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实际考评中,常见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多配和高配的情况。例如,某电厂在工作高峰期可能会出现一套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在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检定任务的情况,所以多配几个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同时开展工作,针对此种情况有两个建议:一是多配备的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也应纳入计量标准考核范畴同等管理;二是如工作量巨大确需多套计量标准同时完成检定任务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建立与工作量匹配的计量标准数量。
对于高配的情况,虽然高配是满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但从经济和溯源的角度考虑,不建议过分追求高配,一是高配经济成本较高,二是对于高配的多功能设备在检定时多项功能都需检定合格,增加了溯源的复杂性且维护成本较高。因此,建议建标单位配置与其需求相匹配的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满足使用需求即可。
6 多个检定/校准项目建标到一套计量标准的情况
一套计量标准开展多个检定/校准项目时,建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检定装置或×××校准装置,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建立×××标准装置,以标准器命名将所开展的多个项目建标到一套计量标准。但建标到一套标准装置的,应当满足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JJF 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JJF 1033—2023以及所申请开展项目应当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同项目和参数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不确定度评定及其验证在技术资料中应全面。例如,某公司申请新建的0.05级数字压力计标准装置,测量范围为(-0.09 ~ 40)MPa、准确度等级为0.05级,可开展测量范围为(-0.09 ~ 40)MPa、准确度等级为0.5级及以下的压力变送器的检定工作,也可开展测量范围为(-0.09 ~ 40)MPa、准确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下的压力控制器的检定工作,还可开展测量范围为(-0.09 ~ 40)MPa、准确度等级为0.4级及以下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及真空表的检定工作,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分别为JJG 882—2019《压力变送器》、JJG 882—2019《压力变送器》、JJG 52—2013《弹簧管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在满足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建标到一套计量标准更方便建标单位的管理。
7 计量标准负责人

JJF 1033—2023要求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但未对计量标准负责人的数量和每个计量标准负责人能负责多少项计量标准、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作出具体要求。实际考评中会发现,有的单位为满足考核规范对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要求,在本单位只有一个注册计量师或工程师的情况下,将该单位各类专业所有的计量标准全部挂在该名计量标准负责人名下,或工程师职称是与计量无关的其他行业的技术职称,虽然硬件资格满足了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但实际并不熟悉所负责的计量标准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和主要特性等,不具备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定的能力。综合来讲,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具备比具体从事检定/校准人员更高的水平能力,能够处理和解决所负责计量标准的各类技术问题,当然,计量标准负责人也可以是检定/校准人员之一,因此笔者建议最好能对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资格、能力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便于考评员在实际工作中作评判。

相关文章